吉林:在妇女身上刺字恶男被判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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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8:46 新华网 |
新华网长春3月21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震惊全国的“钢针刺字残害妇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残害3名妇女的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3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余元。 2004年4月,时年52岁的白山市离异女子李某结识了42岁的离异男子周某。两人相处半年后,李某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以索要分手费为由,将李某囚禁3个月,并用缝纫钢针 蘸墨水,在李某的全身刺下百余字。后来,李某家人无意中发现了其受虐的情况,将她解救出来。警方于2005年1月9日将潜逃至山东的周某抓捕归案。周某落网后,他的前妻董某也向警方报案,指控周某曾同样用钢针刺字等手段对其进行残害。经查,董某的面部、颈部、双臂、背部均被刺满字迹,所刺均为“勾引七个男人”,“勾男人卖淫”等污言秽语。此外,还有一名女子也遭到周某类似的残害。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与其原配妻子董某以及另两名女友共同生活期间,用钢针在3人身上文刺字迹图案,致董某重伤,六级伤残;李某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宣判后,3名被害妇女认为对这个十恶不赦的男子,判处死刑就应该立即执行。她们表示,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