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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须配备职业卫生医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0:59 重庆晚报

  本报讯4月1日起,我市煤矿企业须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医师或者专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管理和现场监护。重庆煤监局近日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

  新规定指出,一旦发现井下的作业环境会损害矿工身体健康,企业必须立即通知矿工撤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矿工,煤矿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所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

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市煤监局提醒广大矿工,若发现所从事的作业有害健康,有权要求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调离岗位;遭企业拒绝,可向该局举报。

  记者邓全伦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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