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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设要在合法前提下更趋合理(社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1:04 江南时报

  从南京市龙蟠中路二期隧道工程动工以来,不少市民牢骚不断,投诉不绝,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矛头直指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昨日,南京诸多媒体再次把目光聚焦在龙蟠中路的交通上。“龙蟠中路四大路口围挡后交通压力倍增,1公里公交开了半个小时”、“(龙蟠中路)水管挖断,自行车道成泽国”之类的报道见诸报端。不久前本报曾重点报道了《龙蟠中路隧道施工“误伤”沿路商家》,并且本报圆桌论坛栏目也推出了《干道施工,商家的损失怎么办?》,不少读者都在质问:“城建必然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商家为城市

建设作出了牺牲,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却无法得到任何补偿。相关部门能否对此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尽管本报记者采访时,有专家解释说,“从技术角度讲”,在道路改造或修高架桥之前,城市规划部门应该进行交通组织分析,看改造是否会对城市的交通、其他市政建设等造成影响,并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最终采取方案。但是就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发生了让人遗憾的事情。几天前,就有媒体报道,“一夜之间,小营通往逸仙桥的人行道西侧,郁郁葱葱的夹竹桃被连根铲除。失去生命力的它们,静静地躺在路边。”

  在目前尚未知晓施工是否必须砍掉这些夹竹桃,责任方是否对商家进行赔偿之前,唯有期待行政部门迅速建立相应的经济利益诉求机制,受理有关商家的投诉。同时,立即叫停工程中的破坏行为,并介入调查,给市民和媒体一个交代。由于上述情况不在《国家赔偿法》范畴,我们把目光再次投向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从法理学上讲,推动物权法出台的真正动力是人们在唤醒公民权意识后对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共识的形成,这是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的。

  诚然,一个城市若要满足广大市民不断增长的生活需求,就需要通过不断的建设来改善现状。从这个角度看,市民应为市政工程作出让步,作出牺牲,毕竟公共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更多的公众带来便利;另一方面,施工工程中应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让措施更加人性化,让操作更具合理性。

  事实上,在这场事件中,我们看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公共建设的合法不合法,而在于公共建设行为的合理不合理。因为更多时候法律是以重原则为首要,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细节,更不可能细致入微到哪一点该干,哪一点不该干,即使能规定到这些,理智也告诉我们“法律不是万能的”。基于这种前提与现状,我们只能在大局统一的目标上,更多一些人文关怀,更多一些合理操作,更多一些和谐相处。也许在实践层次上,权力的合法化和操作的合理性二者并行不悖,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而这种结合,恰恰是科学发展观的一种体现,也是对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践行。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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