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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拒绝1.3万次宴请后还应有所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1:27 华夏时报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审计署机关业务司、各派出机构和已实行外勤经费自理的地方审计机关共拒绝被审计单位宴请13054次,拒收礼品、纪念品3551件,拒收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160万元,谢绝旅游、娱乐等活动6280次。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作为“国家财产看护者”的审计部门体现出了其高风亮节,做到了洁身自律。不过,在公布这些审计机关的正面数字的同时,能否公布对审计机关进行

宴请、送礼送现金的被审计单位名单?疑问的理由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首先,这些数字暗含了审计背后的不合理或不合法行为。宴请、送礼、提供旅游等行为是国家廉政建设中要求坚决杜绝的,单位的这些行为不仅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还破坏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形象。公布名单,将会使那些有所图谋的单位投鼠忌器,接受公共舆论监督,利于改善单位和社会风气。

  其次,从国家审计的角度讲,这些行为妨碍、至少是干扰了审计机关的公务行为。如果说部分宴请行为,在中国仍是熟人社会的现实中,有其一定的可理解性。那么,送礼、送有价证券则肯定是不合法的行为。

  最后,公布这些单位的名单在现有的法律中尚没有明确允许,但也没有明确禁止。不过,国家对单位行贿罪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说,对一些直接送给审计机关大额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单位,审计机关有义务将名单转给国家检察部门,追究其责任。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被定罪的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其实,是否公布名单并非最重要的问题,重要的是不能也不应该让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转瞬即逝,因为它提供了很多东西,包括法律追究的线索,也包括有关单位自查自纠的机会。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机体的纯洁,不能等到问题严重之后再行解决,更多的是将问题解决于萌芽之中。


作者: 本报评论员任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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