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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现执法新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3:15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几天前,记者在安庆市采访时,获得这样一则新闻: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一改过去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办法,作出新的规定:除个案外,一律不得收取事故处理押金;事故处理一次调解不成,则终结调解;当事人各方在接到事故认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若没有全部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调解的,一律不受理调解。此举终结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必须经公安机关两次调解后,才能到法院起诉的传统处理方法。

  公安机关为什么作出这项决定?据该大队大队长王晓勤介绍,去年10月,安庆市公安机关进行轮岗交流,他上任到这个岗位,发现一个现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民警成天忙于接待、忙于协调、忙于为受害方催款,有的民警调岗时,手头上竟有七八十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没有结案。这些迟迟未结的案件,几乎全部是出于替受害方着想,为给受害方多争取一些赔偿,多次达不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他们实现新的处理办法5个月来,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810起,除法律规定的30多起案件未能结案外,其余的全部按时结案。而且公安机关认定的结果全部被人民法院采信。

  王晓勤认为,他们现在的处理方法体现了执法新理念。首先,体现了依法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强调了公安机关的职能。作为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应按要求履行一定的行政调解职责,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不同的范畴,就像刑警不能花大量精力进行民事调解一样,交警也不能被民事调解牵制太多的精力,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把主要精力放在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上,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效地提供证据。再次,促进公平公正。在行政调解中,出于对受害方的同情,调解中往往会不自觉地为受害方讨取最大化利益,这必然使事故其他方利益受损。如果经过法院的审理,当事各方意见能在法庭上得到充分阐述,事故的民事赔偿可能会更加合理。

  业内和法律界人士如何看待这一变化呢?省交警总队长赵强认为,安庆交警的做法体现的是规范执法。交通事故调解的结果和调解人的素质、能力有较大关系,调解结果常常带有主观色彩。而且,事故案件调解结果常常出现反复,因为这样的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把事故案件移交法庭,用法律尺度来裁量赔偿结果,不仅使当事人有法律保障,还可以使结果的公正有可靠保证;同时,有效地解放了警力。

  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倪永生认为,安庆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是依法行政的体现,这样的做法提高了交警部门的工作效率,并在客观上保证了处理结果的公平。但从行政调解转入司法调解后,当事人必然要进入司法程序,这一流程使得司法处理的效率不一定比行政处理的效率高。对当事人而言,处理结果的绝对公平和处理结果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哪个更重要,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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