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住店未登记店主被罚200元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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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3:29 深圳特区报 |
【本报讯】(记者胡冬寒通讯员张奇陈光辉杨勇)昨天上午,宝安警方对辖区内的旅馆业场所展开清查整治行动。在这次行动中,民警充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的法律武器,依法对未给住宿旅客进行登记的店主进行了处罚。 上午10点左右,龙城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8家从事旅馆业的场所进行了检查。当检查人员来到龙城街道玉翠新村某旅馆时,发现该旅馆对入住的部分旅客未进行身份证件登记。 民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旅馆的负责人黄某某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警方提示:为保障旅客的住宿安全,旅客入住旅店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以便旅馆业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每名住客都必须登记,不得一人开房多人入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