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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 杨世洪从死缓改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4:2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 梅军 通讯员 李国清 程勇 闫俊 樊斯坦) 因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武汉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杨世洪,昨天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

  杨世洪一案经黄石市中院去年6月3日一审,认定杨世洪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见去年6月

4日本版)。

  杨世洪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二审期间,杨世洪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二审判决同时宣判:维持原审对袁明藻的一审判决,即判处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70万元。

  难过金钱关犯下三宗罪:

  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杨世洪在担任江岸区委副书记、区长期间,伙同袁明藻贪污公款368.969009万元人民币,杨世洪分得184.38469万元。

  1994年至2003年间,杨世洪在担任江岸区区长、区委书记、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武汉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受贿211.5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10.1万元美元和价值51.108万元的两套住房。

  1996年10月间,杨世洪还伙同袁明藻从江岸区重点办工程款中借款100万元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二人私分。

  以上事实均经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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