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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临时禁令”必须提供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4:3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成都中院:以防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成知记者晨迪)由于下达“临时禁令”时侵权人是否侵权的定性没有最后确定,法院在使用这一措施时非常谨慎,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当数额的财产作为担保,以防措施

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成都中院表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侵权人很容易转移甚至销毁侵权物品。在发现侵权行为与判令停止侵权的法律程序之间必然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在这段时间里权利人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就必然产生两个不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后果:给权利人造成商誉损害和丧失竞争优势;侵权人在这段时间还可以继续从事侵权活动,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为了与国际接轨,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就是“临时禁令”,这个措施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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