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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深圳改革的“护身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6:21 浙江日报

  1987年,深圳在一片议论声中敲响了拍卖土地经营权的第一槌,这一首次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换取建设资金的尝试,让国人为之一惊,并引发了国家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

  第二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原则。深圳的大胆探索,使土地资源这个不能再生的生产资料成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资金来源。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自此,深圳有了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并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探索。

  20世纪90年代中期,深圳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现象比较严重,欠薪纠纷占到全部劳资纠纷80%。为此,深圳于1996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这个条例实施后,为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借鉴中创新,深圳通过对规范市场主体、建立市场要素、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为建立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奠定了法制基础。

  1992年前,深圳特区医疗用血全部由个体供血提供,而这些人中,几乎没有深圳市民,这与多数国家通行的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制度差距很大,与特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特区迫切需要用法规规范无偿献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995年9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在特区可终生无限量免费优先用血。这个条例出台不久即彻底改变了深圳“缺血”的状况。

  在立法的探索和实践中,深圳勇于创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深圳的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约三分之一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法律文化先行先试的;三分之一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还有三分之一是属于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特区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而制定的。

  在立法工作中,深圳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突出特区授权立法的先行性、试验性、突破性和补充性特点。例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模式,就是深圳率先探索出来的改革经验。1998年10月深圳制定的全国第一部政府采购条例,被称之为规范政府消费行为的“阳光法案”,通过立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推动了传统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而且节约了政府资源,加强了廉政建设。

  授权立法,使深圳在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中更好地发挥了“试验田”“排头兵”的作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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