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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到法制 寻找改革的制度化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6:21 浙江日报

  有关人士指出,《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回答了此前各类法律都没有明确过的重大问题:

  ——改革改什么?“特区的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等;

  ——为何而改?“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创新成果”;

  ——谁来改?“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和人民团体”,并且“广泛吸收和鼓励公众参与”;

  ——怎么改?“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经过提出建议、制定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基本程序”。

  一般而言,改革有三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先立法后改革;第二种是一边立法一边改革,两者同步进行;第三种是先改革后立法。旧一轮改革大量采取了第三种方式。而这种方式,在当前的环境下越来越艰难。

  《条例》通过操作性强的制度设计,把三种方式结合起来,寻找出一个制度化的路径。在《条例》第三章“基本程序”中规定,改革创新涉及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应当先提请法规、规章制定机关修改法规、规章,然后发布有关改革创新决定。因改革创新措施时效性强,需要在有关特区法规、规章修改之前先行实施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法规或者规章制定机关批准实施,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马敬仁说:“以往的改革,多以政策为主,而现在深圳这个条例,就是要将改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由过去政策主导下的改革,转向法律主导下的改革——首次将“改革法制化”的《条例》,一方面使改革行为更为规范,另一方面也从法律上保护了改革创新,因此被寄望于为已进入“攻坚阶段”的中国改革,开出一条新路。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认为,就改革立法,不仅是巩固改革,使改革制度化、规范化,更重要的是能推动改革,这是新形势下改革的一个新特点。“推动”或者说“促进”改革,正是条例的精华。

  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郑剑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作为先行者,深圳为改革立法的探索也将面临一些新的难题,但“这些都是正常的,关键在于积累经验,供其他城市借鉴。”

  综合新华社、《南方日报》、《深圳商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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