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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然终止单位要给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6:5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新闻提示:2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介绍,与原有的《劳动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针对“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

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此外,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顽疾,草案规定“逾期不支付工资,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草案除规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监督检查机构外,将“任何组织、个人”纳为监督主体,并采取“有奖举报”机制,举报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一经查实,即可获得奖励。

  【员工患职业病不能被裁】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需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完成以上步骤之后,用人单位只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裁员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此种情况应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并规定不得裁掉员工的具体情形:患职业病者,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尚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

  【合同期满终止单位要掏“补偿”】《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劳动合同法(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事实劳动关系等同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国内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企业签订率更低。

  《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特意针对“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象,作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企业恶意欠薪应加倍“偿还”】《劳动法》中因对恶意欠薪惩处手段不强,恶意欠薪现象频发,一些地区屡次发生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未做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在该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宗贺(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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