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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动车维修条例》下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6:5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黄伟清) 汽车大修后跑不到2万公里可免费重修、同样故障两次修不好汽修厂承担修理费用……记者昨从省交通厅获悉,4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将可享受质保服务。

  据介绍,4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省级地方法规,首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的质量保证期。

  该条例规定,汽车进行整车修理后,汽修厂必须保证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100天;进行二级维护后,汽修厂必须保证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0天;进行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后,汽修厂必须保证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为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汽修厂除对该车辆要进行无偿返修外,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车辆同样的故障修了两次还修不好,汽修厂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厂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

  据介绍,汽修企业如果违规,将视情节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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