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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品加盟商告代理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13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加盟经销减肥产品,可代理商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广告服务,导致产品销路不畅,加盟商经营亏本。近日,该品牌减肥产品的南京总代理被加盟商告上了法庭。

  原告李平诉称,自己原本在夫子庙经营一家服务店,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国内某著名品牌的减肥产品南京代理商张某。张某对他说,经营服务店太辛苦,也赚不了什么大钱。自己代理上海的一家减肥产品,生意很好,要是跟他干,能轻松赚大钱。李平听后,开始并未

动心。后来,张某又说:“这种产品的市场零售价好几百元,而上海方面给的价格只是三折。如在南京找好一家药房,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只要给药房产品销售额的10%作提成,就可以销售了。“张某承诺:”如要打广告,再给销售额的20%作广告费。我保证每个月为你的加盟店在南京市的主要媒体上刊10次广告,广告上要注明你的加盟店的具体位置及联系电话,以帮助你打响药品和店面的知名度。该减肥药由于产品的利润很高,如正常经营,一月赚一两万元不成问题。

  李平听张某如此许诺,便决定加盟经营该品牌减肥产品,并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20000元。谁知合同签订后,张某并未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广告服务。按约定,张某每月应提供10次广告,而在李平加盟的半年时间内,张平一共只在媒体上刊登过该减肥产品18次广告,而且广告上多次没有出现李平加盟店的店址和联系电话。

  李平认为,减肥产品在南京的销售情况虽然不错,但竞争也十分激烈,业务销售几乎全靠广告支持,没有广告也就意味着没有生意。张某不按约定提供广告支持,是导致自己的产品销路不畅,加盟商经营亏本的主要原因,应当要承担违约责任。李平为此将代理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张某返还其已交纳的加盟费、保证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共计5万余元。

  秦淮区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本案,并将于近期开庭进行审理。 以上人物系化名

  作者:秦法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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