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安全气囊诉讼令全世界头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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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21 法制日报 |
周文馨 陈玉霞 青海省某房地产公司的张先生,在遭遇了一起车毁人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知安全气囊没有打开。而汽车经销厂商的调查报告结论是“安全系统质量没有问题”。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告上法庭。近日,青海省乐都县法院依照无过错公平原则调解了此案。 2004年11月28日晚8时许,张先生驾车以120公里的时速由西宁向兰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兰高速公路乐都县以东22公里处时,与前方一辆平板半挂大车相撞。由于车速太快,车撞到路边的防护栏和立柱上,车前部被撞得面目全非,左侧车轮脱落,正面保险杠和水箱等严重损坏。车祸还造成张先生胸部3根肋骨骨折、尾骨骨裂。 2004年11月30日,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认定,张先生驾驶机动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违反有关法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清理“受伤”汽车时,清理工发现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安全气囊未打开。张先生就此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交涉。 2005年3月,长安福特汽车公司给张先生发来《关于兰州气囊未爆事故报告》称:安全气囊没有质量问题。 张先生不服,将销售商和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告到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修理损坏的福特蒙迪欧轿车,赔偿相关损失四万余元。 2006年3月6日,青海省乐都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故是因为气囊系统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因而法庭采用民法中的无过错公平原则,调解了本案:由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补偿张先生医疗费1.5万元。 看点一 有资料证实:“在中国发生的气囊未爆事故,还没有一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由于气囊系统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对于安全气囊的诉讼,国外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此类纠纷令全世界头痛!”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马红平说,对于确认属于正面碰撞的事故,在诉讼中最难处理的是对碰撞程度的确定。 看点二 有专家指出,通过试验方法对单个的气囊诉讼案件进行鉴定几乎是不可能的,国内、国外的试验机构都做不到。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朱西产博士曾开出一个“药方”:对于此类纠纷,可采用统计方法,从用户抱怨、事故统计、汽车维修等渠道获取资料。如果某一车型的安全气囊同类型的问题出现频率很高,则由政府部门指定检测机构对该车型展开详细调查,国外汽车召回制的基础就是从这些统计资料中发现问题。 业内人士称,目前,解决气囊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安装行车记录仪,记录下事故前、事故中的各种状况及碰撞减速度波形等重要参数。 但法律专家们认为,从技术上说,使用行车记录仪的数据虽然能够解决安全气囊的纠纷,但在公正性方面存在问题,因为安全气囊系统的技术是属于企业的,数据下载用的仪器、下载过程的操作、对数据的解释都只能由企业完成,使得用户对得出的“气囊系统工作正常”的结论难以接受。 看点三 据调查,“安全气囊”诉讼在我国还有一重法律障碍是,国内现有的几个检测机构都没有从事事故鉴定业务的授权,检测结论难以被法庭采信。 马红平说,作为汽车上的一种安全防范装置,安全气囊的消费群体很广泛,对于此类诉讼,如果法院能作出一份分清责任的判决,可能会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