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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2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倪晓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已于2月28日在澳门签署。本报今天被授权全文发布该文本。

  安排主要包括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所附司法文书的文本及证明问题,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文问题;认可判决的程序

、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产保全、另行诉讼问题;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及其减免问题;安排生效前案件的处理问题;为执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助问题等方面共24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说,安排适用于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包括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安排没有对案件的类型作出划分或者限制,所说的判决包括两地法院作出的各种形式的司法决定,不论这种决定采用什么名称或者形式。这表明两地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具有广阔的空间。

  关于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与司法判决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也有必要将其与所有其他公证文书在对方的效力问题一起考虑,另外内地处理这个问题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所以有待以后单独协商处理。相信不久即可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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