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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诈骗案一波三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21 法制日报

  涉嫌诈骗国有资产1428万美元(约合1.2亿元人民币)的原香港百利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瑞庚诈骗案,自2003年11月起,经历了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并下达了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定、检察机关抗诉,最后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后,该案于3月17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据介绍,此案被告人李瑞庚是香港百利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鑫集团”

)董事长。而案件中被诈骗侵害的是国有资产原广东“粤海”旗下广南集团下属的益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怡公司”)。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1997年5月,被告人李瑞庚为使得广南集团下属的益怡公司同意代其公司申请信用证以购买原油而出具保证书,保证对所有债务、款项承担责任,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一旦到期无法付款,将出售、处理其集团的财产和股票以偿还,并承诺未经益怡公司同意,他们不会抵押、转让其股票、财产。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李瑞庚再次出具承诺书,同意将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路52号海印苑一期高层(HI)之裙楼1至4层,抵押给益怡公司作为还款保证。

  基于上述还款保证承诺,1997年4月至11月,益怡公司与百利鑫集团签订了有关合同,为百利鑫集团开出四期信用证,百利鑫集团基本上依约偿付。但1997年12月23日,益怡公司代申请银行开出的总额为1638万美元的信用证,百利鑫集团只还了210万美元,其余1428万美元挪作他用。益怡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人李瑞庚也一再承诺限期偿还。1998年12月9日,李瑞庚再次致函益怡公司,答应以位于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路52号海印苑一期高层之裙楼1至4层和四川重庆的房地产项目作为还款保证。但实际上,被告人李瑞庚在1997年9月6日就与恒信达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擅自将上述物业抵押给恒信达国际有限公司。1997年10月28日签订协议将该物业以买卖的形式转到由其控股的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下,同日与恒信达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将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转给恒信达。而四川重庆的百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鑫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也已于1996年6月和9月分别被百利鑫集团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且土地使用权证至今仍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因此,益怡公司至今未追回1428万美元。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广南集团1428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于2003年11月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04年1月,广州中院一审开庭。一审开庭后,李瑞庚及其辩护人声称,被控涉嫌诈骗行为全部发生在香港,与内地全无关系,因此,内地司法机关不应该行使管辖权。

  2005年6月,广州中院出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不予审理。广州市检察院随即提出抗诉。由于牵涉到国有资产和司法管辖权等问题,此案曾一度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过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确有部分环节发生在广州,且虚假抵押涉及的物业也在广州,于是于2005年12月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广州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李瑞庚诈骗案由广州中院继续审理。

  该案在广州中院二次开庭中,公诉机关与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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