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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乱摊派成为最大诱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2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李勇 在今天举行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田淑兰认为,教育乱收费可分为“生存型”、“发展型”、“趋利型”、“转嫁型”四种类型。

  田淑兰说,“乱收费”是指凡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教育收费,包括一些地方和学校所出现的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

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也包括一些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和搭车收费。这些都属于乱收费。

  据田淑兰分析,第一种是“生存型”乱收费。这主要发生在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和城市的薄弱学校。一些违规收费都属于这些方面的收费。

  第二种是“发展型”乱收费。这里面一种情况是学校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受到经费等方面的制约,采取了不正当的方法,收取了学生的费用,在没有正当批准权限的情况下收取了费用。其中,也有个别学校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坚持科学发展观,追求超过实际可能的高标准。

  第三种是“趋利型”乱收费,也就是在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的公立性发生冲突的时候,有的校长或者有的领导教育思想不够端正所出现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不规范,在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这方面的问题就特别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有的地方也以结构工资为名,有些地方行政领导默许了一些学校的不规范收费行为用于解决所谓“结构性工资”的补贴部分。这种趋利型收费的做法是很危险的,危险就在于使收费的结果和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切身的利益产生联系。这种乱收费在个别地方甚至会导致腐败。

  第四种是“转嫁型”乱收费。这体现在基层政府通过学校乱收费,一些政府部门向学校乱摊派。学校没有经济来源就转嫁到学生身上了。就国家对50个县的审计结果发现,60%的违规收费属于这种行为即政府行为引发的,40%是学校自身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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