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兰州大学生状告国税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21 法制日报

  王树明因举报销售商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的违法行为,获得了国税局100元奖励。他却拿着有关法律法规主张自己应得奖励510元。奖励遭遇“缩水”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树明日前将兰州市七里河区国税局告上了法庭。

  王树明是甘肃政法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05年11月19日,王在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129号的兰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梓樱通讯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以520元人民币购买

了一部科盛牌小灵通手机,当他向销售商索要发票时,该销售商称没有国家正规税务纳税发票,但可以另开一张其他单据,随后,便向王树明开据了一张明确写有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单价和盖有该销售商营业专用章的单据一张。在王树明购买手机后他发现这部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便于2005年11月20日向该销售商要求更换,在王树明一再要求下,销售商勉强给其更换了主机,但没有更换电池。为此,王树明向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进行投诉,但该协会以其没有正规发票而未受理投诉。就在此时,王突然想到,销售商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开具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中心举报电话。2005年11月21日,王树明拨通了电话,并要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销售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他要求国税局依法给其举报奖金510元。王举报后,兰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将该事件转交给兰州市七里河国家税务局。该局认为,该销售商的行为属应开具而未开据发票的行为,并作出了依法给王树明100元的举报奖励的决定,但未以书面形式出具该决定。

  王树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他应该得到510元的奖金,2006年3月13日,王树明向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国家税务局对自己作出的奖励100元人民币的行政奖励决定。并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国家税务[2004]121号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判令七里河国税局依法兑现510元人民币奖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