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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非法运营”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21 法制日报

  热点透视

  本报记者 申爱山

  “车勾勾”是四川方言,就是和执法者勾结起来,引诱别人违法,通过对违法者的处罚来获取奖励,并以此为职业的人。据四川在线报道,在其开通“车勾勾”举报热线之后

,先后有二十多位读者打进电话,诉说自己被“勾”的遭遇。这在四川已经成为一种现象,出现了“车勾勾”一族,并且有了专门的组织和老板。这种现象的产生源于对非法运营的“举报有奖”,当众口一词谴责“车勾勾”时,政府部门是否也应当反思呢?

  车主:“车勾勾”把我勾进陷阱

  今年2月11日,段玖春购买了一辆新昌河面包车。2月15日,他驾车去位于四川郫县犀浦的成都市车辆管理所上户。即将抵达车管所时,一个穿西服的男子向他招手。停车后,“西服”跟他讲好给20元的手续费就可以帮忙上户,他搭上“西服”去车管所。路上,“西服”又吹嘘在德阳上户,比在成都便宜,而且他有关系,可以选尾数都是8的车牌号。于是他就跟“西服”去德阳,当日上午10时许,车刚到什邡城北收费站,突然冒出来一群人将车团团围住,他被强拉下来推上另一辆面包车,带到了什邡市运管处。一个姓母的工作人员开始给他做笔录,称他搞非法营运。他当即否认,并且一直没有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就等于承认是非法营运。

  从扣车后的第二天起,段玖春夫妻先后七次到什邡运管处进行协商,但都没有任何结果,最后在3月12日下午,他收到什邡市运管处的罚款信函。信函内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称:经调查和审理,认为段玖春驾驶的银灰色昌河面包车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旅客道路运输的违法事实清楚,拟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九千元的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此外,还要求段玖春在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向运管处进行陈述申辩。3月14日他们第八次到什邡市,事情仍无任何进展。老段决定放弃向运管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他将通过行政复议,为自己讨回公道。如果行政复议被驳回,他将起诉至法院。

  无独有偶,此事经四川在线披露后,又有两名私车主反映,他们也被车勾勾引诱到什邡市城北收费站被运管人员挡获罚款。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看了报道后,愿意为车主段玖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牛建国律师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这几年,在四川此类现象屡见报端。当公共权力成为某些人的牟利工具时,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就应该做点什么了。在本案中,扣车时,执法人员应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具暂扣凭证,责令被处罚人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执法人员暂扣了段玖春的车,但未出具暂扣凭证,其行为程序违法。另外,段玖春对举报者的身份应有知情权。而实际上,举报者(拨打举报电话的人)、证人(乘客)都没有与段玖春正面对质。按照什邡市运管处对此事的调查结论,一个举报电话、一个乘客的证词和一辆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新车以及段玖春不能自圆其说的解释,四者之间不能构成证据锁链。

  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对于本案什邡市运管处不出具收据的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错误,但这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非法营运是否成立,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非法营运行为是否存在。我和老段已经见面,对事情的经过有了详细的了解。老段如果是非法营运,他不会到成都车管所附近拉客,连车牌都没有,不是找着挨罚?再者,车管所距离成都十几公里,很偏僻,人流也很少,老段到那里干什么。他说要去上牌照,按照有关规定新车必须七天内上牌,他买车已经五天,应该上牌,他的叙述是真实的。对于“车勾勾”,在此行政案件中作为证人,应该出庭。通过质证时的询问,以及对关键事实的交叉询问,会让真正的事实恢复本来的面目。我相信,真的假不了,假的永远真不了。”

  正在为另一起“车勾勾”案件受害者代理的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智明说,他的当事人康发彬是一名花木种植专业户,所购面包车是用来从事自身经营过程的花木运输,从未从事过非法客运。事发当天,交管所在扣留面包车后,未给康出示任何暂扣凭证,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程序严重违法。任智明还称,案件中应由郫县交通局出示充分证据来证明康发彬存在非法营运,“对方的证据中,并没有这样直接的证据。行政机关有处罚的权力,但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职权,而是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处罚权。”

  知名律师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主任万刚表示,“举报者以乘客面目出现,推动并诱使非法营运的出现,这无疑是在共同实施违法犯罪,因为他们的调查取证行为没有取得任何法律授权。所以,他们应该被列为运政部门打击的对象。在利益的驱使下采取种种非法手段诱使车主非法营运,这实际上是‘车勾勾’们借助国家公权力进行诈骗的行为,是对运政执法正义的严重危害。运政部门如果对举报者不加以辨别,纵容职业举报者队伍的出现,同样是对执法正义的危害。”

  专家:“车勾勾”存在有深层原因

  四川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胡光伟教授认为,车勾勾现象的存在有一个前提,就是非法营运存在高额利润,并且有人正在从事或打算从事非法营运。一旦车勾勾发现举报奖金远远大于他目前收入,那么他就会全心投入,想方设法去发现“非法营运者”。而“非法营运者”可遇不可求,那么车勾勾引诱私车主非法营运就存在可能。一旦车勾勾存在违法行为,自然会影响执法部门的判断力和公信度。运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举报制度,使查处非法营运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由于运政部门在打击非法营运过程中推出的有奖举报措施,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以“职业举报”为身份特征的人群出现。为杜绝“车勾勾”以最大化获取举报奖金为目的而不择手段诱骗车主的事件,有关专家提出建议,运政部门应严格区分“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不同的举报类型,使取证手段更具合法性以及正义性,这样才能杜绝“车勾勾”的非正当牟利。

  牛建国律师对记者说:“现在不仅有车勾勾、税勾勾,还有警察和小姐勾结起来的什么勾勾我就不晓得了。这些现象的出现,深层原因还是国家财政拨款体系,收支没有真正分离。中央强调不得把执法者收入和罚款挂钩,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前叫财政拨款,现在叫核拨,也就是返还。上缴多的,返还也多。有的单位百分之百的返还,百分之三四十返给相关处室,再有一定比例返给承办人和相关人等,因为有利可图,所以,各种勾勾也就应运而生。司法目的不正当,把国家机器当成赚钱的工具,实在令人痛心。要消除这种现象很不容易,必须在财政体系内部严格贯彻执法者收入和罚款脱钩制度,只有这两个完全脱钩,才能根除各种勾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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