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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审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别罪与非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22 法制日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力度,一些地区的玩忽职守案件相对增多。由于此类案件具有相对的特殊性,查处和审理都具有一定的难度。笔者根据自己的体会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的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他是职务犯罪中的多

发性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查处和审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应注意区别罪与非罪。

  一是注意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相区别。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虽然都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与义务,不恪尽职守。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因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行为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是多少,有关司法解释已作规定。查处和审理玩忽职守案件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不能将构成犯罪玩忽职守行为作为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而不追究,将一切失职行为都当作犯罪行为来处理。

  二是注意与般工作失误相区别。一般工作失误表现为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和义务,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工作失误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玩忽职守犯罪,则是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

  三是注意与滥用职权犯罪相区别。玩忽职守犯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大多为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违背职权的内容和危害结果有一定预见,出于某种动机而放任不管。二者客观表现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一般是不作为,但也包括作为;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表现只能是作为,不作为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肖中伟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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