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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一判决获改判 百万巨款免遭错误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9:1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李晓荣)近日,由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审查的一起抗诉案获得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而使南宁市江南区政府百万巨款免遭错误执行。

  江南区政府被判返还100万

  1996年9月20日,南宁市奔达物资供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某某,与隆安县某林化厂签订了一份销售500吨松香的合同,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凌某某与林化厂原厂长陆某某,副厂长陆某等人密谋,将该合同电传给中国土产畜产江西茶叶进出口公司(下称江西茶叶公司),江西茶叶公司信以为真,于10月10日到南宁与奔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茶叶购销合同》,并附上一份有国际一级500吨松香的证明,江西茶叶公司将300万元汇入林化厂在隆安建行开立的账户,之后,该款被凌某某、陆某某、陆某私分并携款潜逃。

  1998年10月,江西茶叶公司向原南宁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林化厂及奔达公司的主管部门——江南区企业管理局(因该局已撤销,法院依法追加江南区政府作为被告),返还300万元及违约金1108.675元。1999年11月,南地法院作出判决,江南区政府返还江西茶叶公司100万元。

  检察院抗诉成功

  2004年3月,江南区政府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民行科立案后,立即调阅卷宗,并二赴江西调查取证,通过审查原审证据材料,同时结合赴江西南昌调查核实的证据,认定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且南昌市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抓获部分涉案人员,追回部分赃款,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侦查机关查处,依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该案不应由南地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进行判决。

  江南区检察院遂于2004年3月建议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院指令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5年12月9日崇左法院开庭再审,江南区检察院派员出席了再审法庭支持抗诉。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地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中止本案的审理。编辑:马骎作者:卢荻 李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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