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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的纠纷终于化解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9:23 检察日报

  3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王贤增打电话回访当事人李可时,耿直的老李在电话里连声说:“我和村里的关系现在好多了,生活也不错,这多亏了你们啊!”至此,一起拖了十几年的经济纠纷终于在该区检察官的参与调解下宣告了结。

  这起恼人的纠纷还得从头说起。李可(化名)原是常州市新北区某乡电力站职工,负责该乡某村的用电工作。1980年,李可在工作中不慎触电受伤,虽经治愈却留下了轻微脑

震荡后遗症,须长期服药,无法正常工作。

  1987年5月6日,李可与当地村委会、乡电力站根据当时生活水准签订了协议,并约定:每年补助李可医药费等共计540元,其中村委会全年支付120元,电力站全年支付42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费按双方负担比重亦相应增加。

  协议签订后,乡电力站很快履行付费约定,而村委会基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履行。为此,李可与村委会矛盾不断。

  2003年10月,李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生活费和医药费共计3万余元,并按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此外,李可将与村办集体企业的两起共计7万余元的经济纠纷也一并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对这3起纠纷均作出终审判决。

  2004年9月,李可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新北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此案的申诉理由不够充分。但考虑到申诉人的生活现状,该院决定把工作重点放在执行和解上。

  此后,检察官开始了长达半年多的调解。一次次将当事人与村委会、乡政府、法院有关人员召集在一起协商、沟通;一次次苦口婆心地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

  最终,村委会同意让步,李可也同意和解。2005年5月11日,在常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和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的联合主持下,李可与村委会就补偿问题达成共识,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并当场拿到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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