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房内抢劫分文未得亦被重判 两男子分别获刑11年和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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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9:41 南方新闻网 |
本报讯(记者刘佳通讯员王冬莲)两男子凌晨抢劫豆腐房,一分钱未得,还砍伤一个人。审理此案的花都法院认为,2人行为构成犯罪既遂,遂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从犯获刑九年,并被处罚金9000元。 法院介绍,2005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国江、周春阳伙同另两同案经密谋后,携带水果刀等,闯入花都区狮岭镇被害人洪某、肖某等人居住并做豆腐的屋中,先用布 条将洪某绑住,后进入肖某的住房。胡持刀威胁肖某正欲实施抢劫时,因肖反抗及屋外群众及时发现而分文未得。胡周在逃跑时被群众抓获。被害人肖某在挣脱时,左颈部被胡国江用刀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称,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胡国江、周春阳结伙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在实施抢劫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犯罪既遂;而胡国江在实施抢劫时持刀致人轻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春阳是从犯。 当法官问及胡国江为何去抢做豆腐的人时,胡答:“做豆腐的晚上都要把门打开,同案人知道做豆腐都是晚上做,而且都不关门,所以提议我们晚上去抢。”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