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两年内 择业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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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9:48 南方日报 |
竞业限制条例(草案)成为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首份议案 员工离职两年内择业受限 企业有义务给予补偿 本报讯(记者/江强)本报昨日独家报道的全国首部由企业起草的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竞业限制条例(草案)》,成为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首份人大代表议案。 记者从提交的草案中看到,条例对人才流动进行了限制,规定凡是在生产、研发、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不能聘用另一企业的在职员工为本企业工作,不能聘用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时间内的离职员工。高科技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能兼职为另一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入职时必须书面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离职时必须与企业签订脱密协议,按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重新择业,至少两年内不能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草案规定一般为两年,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具体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如果员工离职后因受竞业限制有再择业困难,企业有通过技能培训或者推荐以提供帮助的义务,失业期间给予补偿的义务。补偿费标准为以深圳特区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下限,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为上限,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多少无关。如果违反条例,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以员工的全部收益金额为赔偿额。企业不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按时支付补偿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处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