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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同命不同价早日寿终正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0: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林森

  近日,北京一位教授和一位律师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消除城乡差别待遇。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此事目前正在调研,近期将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上的城乡二元设计久已备受诟病,被斥为“同命不同价”。1月份,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其中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那位农村户口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其他两人的一半。这一具体案例激起舆论的义愤,网友们同仇敌忾地对此种不合理制度进行了抨击,并发出“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这是法律的悲哀”等质疑。目睹如此不公现状,有良知的人们难免唏嘘乃至愤慨,这是人之常情。而若我们在愤慨之后,再冷静想想这种不公平制度的根源,从而认真探寻改善的办法,推动不合理制度的改革,则将会更有建设意义。

  首先,这种显失公平的制度出发点就值得商榷。记得有法律人士曾解释:“死亡赔偿金”应被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不应简单等同于对生命、人格的赔偿,甚至可以部分地理解为对死者劳动力价值的赔偿。很显然,我们现行的死亡赔偿金,赔的不是“命”,而是“命所能带来的财富”。因此,在默认城乡劳动力价值差距的前提下,我们的法律规定: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而我们知道,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一般可达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按照这样的标准,得出“城里人的命比农村人贵”这一有悖人性的结论也就水到渠成、不足为奇了。

  那么,如何改变不公,消除“生命价格”的城乡差别呢?窃以为,第一,立法者必须明确一点———每一个生命都是平等的,如果非要定一个价格,那也应该一视同仁、而不是人为造成差距。第二,农村家庭比城市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低得多,因此受伤、死亡这样的灾难对农村家庭造成的震荡乃至毁灭性打击远甚于城市家庭,如若他们反而在赔偿金额上远远少于后者,这种双重不公怎能不令人喟叹?因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即使不能让农村居民享受更高的赔偿金,至少也到了消除歧视、一视同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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