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宝王景没有死对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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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1:02 贵州都市报 |
在法院审判还时常难以沿着既定的理性轨道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袁宝王景一案继续在辽阳法院审理,甚至还在当地执行死刑,这合适吗 3月21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刊登殷国安先生的评论,提出应对袁宝王景案“刀下留人”的情况予以公布。笔者完全赞同他的基本观点。但笔者觉得,该案还有几个未尽事宜(或案件在审理程序上还有商榷之处),有关方面有责任予以澄清和公布,以正视听。 其一,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袁宝王景杀人案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辽宁辽阳市,因此该案由辽阳市法院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鉴于袁宝王景已经获得北京籍贯,并且由于其影响力已超出两地,在此背景下,袁宝王景一案继续由辽阳市法院管辖笔者以为是不合适的。 其次,既然媒体有报道称,袁宝王景当初被“刀下留人”一是由于他自愿捐献500亿给国家换取一条命,二是由于他检举揭发了涉及某省现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经济犯罪事实,那么,无论是为澄清事实,或是为消除人们丰富的联想,或是为使袁宝王景案件在不受一切外界因素干扰的前提下获得公正审理,袁宝王景一案该不该依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最高法院指定辽宁以外省份的法院管辖?须知,许多贪官如张国光、韩桂芝甚至比他们级别还低的马德受贿案,受审时都是移送外地法院审理的,这已成为一种惯例。 退一步说,即使袁宝王景举报某常委一说并不成立,但在不少地方公检法仍然受到行政指令的钳制,在法院审判还时常难以沿着既定的理性轨道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袁宝王景一案继续在辽阳法院审理,甚至还在当地执行死刑,这合适吗?再有,在某常委涉嫌犯罪事实真相直到现在还不为公众所知,且已经是“刀下留人”的情况下,难道没有让袁宝王景再存活一段时间,为查证袁宝王景的举报提供便利的必要吗?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底线,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关注袁宝王景杀人案并不在于被告人身份的卑微或显贵,也不在于他究竟该受到何种惩罚,而全在于对法律、规则、制度和程序究竟该如何遵循与恪守的关心。 作者:李甘林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