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武汉公安局长二审死缓改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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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1: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昨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杨世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宣告二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杨世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杨世洪利用担任江岸区区长职务之便,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368.96万余元,杨世洪分得184.38万余元。1994年至2003年间,杨世洪在担任江岸 区政府区长、江岸区委书记、江岸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武汉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非法收受贿赂211.5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10.1万元美元和价值51.108万元的两套住房。1996年10月间,杨世洪还伙同袁明藻从江岸区重点办工程款中借款100万元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二人私分。黄石市中院一审以杨世洪犯贪污罪,判处死缓,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一审宣判后,杨世洪不服。 湖北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二审期间,杨世洪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李国清、程勇、闫俊、樊斯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