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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亲遗产 就应“父债子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1:3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俊通讯员吉小江)一般情况下父债不必子来还,但如果子继承了父的财产就应“父债子还”。日前,广州市萝岗区的一位居民在继承了其父财产后却不还债务,在萝岗区萝岗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他才开始“父债子还”。

  萝岗街供销社与长平居委张某于1997年11月20日签订了借贷合同,张某向供销社借得人民币19933.13元。至2004年7月,张某总共归还12500.90元,剩余7000多元尚未支付。不

幸的是,张某于去年5月病故。张某的儿子小张以不知情为由拒不承认借款合同,拒绝继续向供销社偿还剩余款项。供销社遂向萝岗街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

  经查,小张继承了父亲张某的财产,依照《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债务应当在遗产中扣除,由遗产的管理人或继续人履行相关程序。司法所工作人员设法找到张某妻子和儿子小张,指出其拒绝履行合同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小张终于同意从张某的遗产中支付未偿还的欠款,并与供销社达成还款协议,首期支付2000元,余款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

  司法所工作人员陈云锋介绍,对于“父债子还”这个说法,应具体分析。一般来说,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父因其个人行为所欠的债务应由其自己承担,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担,其子不负还债义务。但当儿子继承其父的遗产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儿子应在一定范围内偿还其父的债务。另外,对于以父亲名义所借的家庭共同债务,家庭成员负有连带义务,父亲死亡后,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有义务清偿。

  法律档案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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