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关规定提出:离婚登记室要有私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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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2:33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 日前,从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传来信息,上海市民政局已经推出了《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婚姻登记员的服务规范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等都提出了相应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标准》中还提到了“离婚登记室要有私密性”。 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处长周吉祥表示,评审标准的制定就 是要使得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更加人性化,“离婚登记室的私密性就是要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提供一个单独的空间,并与结婚室、档案室、颁证厅、休息(等候)室分开,保护他们的隐私。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婚姻登记员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提供一对一的服务。”“这样的服务包括和他们进行沟通,并且向他们充分解释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内容,避免矛盾和纠纷。”周吉祥补充说,“尤其是针对一些冲动型离婚的夫妻,这种人性化服务非常必要。”(完)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