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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劳动中介要有《上岗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2:51 信息时报

  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考试,实行持证上岗。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向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考

试。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指导、劳动保障监察等。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拟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后方可上岗。通知还要求,劳动力中介服务从业人员须按《上岗证》上指定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劳动力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而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如发生变化,从业人员应当在到新单位上岗后3个月内持下列有效材料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资格证》或《上岗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持证人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注销其《资格证》。

  时报记者王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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