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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公司”合同诈骗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7:2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备受甬城市民关注的江东华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昨日一审判决,本案被告华晨公司和涉案的7名被告人胡斌、齐亚菊、李敏杰、陈肖勇、邵毅、杨慧珍、张玲玲全部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有合同诈骗罪。

  据法院查明,2003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斌注册成立了宁波市江东华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当年底,因经营不善,华晨公司发生巨额亏损。2004年6月后,胡斌决定并指使

被告人齐亚菊、陈肖勇等,让他们的亲友虚构身份,假扮购房者,隐瞒事实真相,由华晨公司为中介,与张某等共52名售房者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在支付给售房者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即将房屋过户至公司员工或亲友的名下,共骗购进54套房屋,价值人民币4645.9608万元。

  与此同时,胡斌还指使被告人陈肖勇等人违反购房合同中关于办理按揭贷款的约定,将骗取的其中46套房屋通过宁波的两家投资咨询公司,代为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或从这两家公司直接获取巨额借款。胡斌将所得的抵押贷款、借款、售房款和截取的按揭贷款用于归还华晨公司拖欠的售房者的房款,支付购房的首付款、房地产交易税费、代理费、中介费、银行贷款利息及公司的日常开支,造成52名售房者共计3054.6万元的房款至今无法收回。

  其中,被告人齐亚菊参与骗购房屋31套,造成售房者1931.6万元的售房款无法收回,其他被告人也多次分别参与骗购,给售房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华晨公司及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胡斌和齐亚菊、陈肖勇、李敏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慧珍、邵毅、张玲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依法判决华晨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7名被告人全部犯有合同诈骗罪,胡斌被判处无期徒刑;齐亚菊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陈肖勇、李敏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杨慧珍、邵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张玲玲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法院将对华晨公司及7名被告人诈骗所得的3187.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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