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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损失 物管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8:1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遵义一位车主将车辆停在一个封闭小区里,结果,车辆在一天夜里被人盗走。因为物管拒赔,车主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被盗车辆被警方追回,但车辆已遭严重破坏。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经过红花岗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车主的损失———即汽车修理费4690元、汽车配件89元等合计5474元。

  据了解,2004年12月20日,车主罗某的驾驶员陈某向小区的保安缴纳了3元停车费后

,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里,小区保安出具了一张盖有遵义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票据(注明“停车费”)。次日早上,陈到小区开车,才发现车辆被盗。车主多次找到设于小区的物业公司索赔(原告以为是瑞安物业公司,但实际是佳合物业公司)。因索赔无果,罗某将瑞安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去年5月,在开庭前车主才发现,车辆被盗时,已经不是瑞安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而是遵义佳合物业管理公司。为此,罗某将佳合物业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要求两名被告共同承担3万余元的车款。

  同年7月,被盗车辆由清镇市警方查获。但因为车辆遭到损坏,为此,罗某将原来要求两家物业公司赔偿3万余元车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承担其修理、更换零部件等费用1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的停车场内,并缴纳了停车费,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由于佳合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原告车辆被盗,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原告车辆被盗时,瑞安物业公司已经没有经营该停车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佳合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罗某汽车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474元。

  据了解,由于佳合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者:陈晓伟 钱诚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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