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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万高价办理探矿证未果 女矿主打赢官司讨回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8:2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鹿寨县平山镇居民谢女士委托自治区一家地矿公司的工作人员谢某,帮忙办理探矿证,交了3.2万元,只拿到两份申请材料。记者接到谢女士的投诉后,详细调查并以《探矿证办理费用昂贵疑云重重》为题,披露此事,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详见去年11月4日今报)。此后,她又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日前,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地矿公司工作人员谢某收钱属个人行为,应该退还谢女士。

  谢女士在鹿寨县经营一家铁矿,但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经人介绍,她认识了自治区一家地矿公司工作人员谢某,委托后者帮忙办理勘探证。2004年3月、8月,她先后两次到南宁,亲手交给谢某3.2万元,谢某均出具了收条。一年多过去,勘探证始终没有办下来,谢女士只拿到两份申办材料。她多次要求谢某把钱退回,对方置之不理。

  有关部门接到谢女士投诉后,非常重视。2005年6月,地矿公司详细调查该事件后,作出决定:工作人员谢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留下经济纠纷隐患,对公司的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谢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罚2004年度的半年奖金。

  随后,谢女士继续找谢某,协商退钱事宜。谢某始终强调,他与谢女士洽谈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收取的费用就是办申办材料用的,并且已经交给公司。无奈之下,2005年12月,谢女士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今年2月8日,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谢某对原告行使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其主张是履行职务行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谢某向原告收取办理勘探证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行为无效,原告要求谢某退回3.2万元,请求合法。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编辑:马骎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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