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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体现雇工权益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9:01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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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立法机关日前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既有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强化劳动者权利意识的一般价值,又属公开倾听采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劳动者维权诉求的可行方式,利于不同社会群体在法制的框架内,建立并形成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契约关系的认同与信守。日后,此法若能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因缺乏基本劳动契约保护所造成的劳资矛盾

理当出现趋缓的态势。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部法律,不论其调节对象为何,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一定建立于公平对等的基础之上。然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这类法律在确保相关利益方原则平等的前提下,就许多具体的实质性法条而言,有一种更多主张雇工权利和强调雇主义务的倾向。这样的立法倾向基于通常条件下,雇主的地位和选择权明显优于雇工。我们希望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能充分顾及这种国际性的立法惯例。而且,受制于城市化进程长达数十年,受制于国内劳动者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及维权自觉和维权综合成本,在劳动力供求关系长期处于供远大于求的背景下,国内绝大多数行业内,雇工的谈判地位与雇主相比,处于更加不对等的现状——有鉴于此,国内《劳动合同法》事先有意识地“倾斜”于雇工,更当予以足够体现。

  依据上述理念,我们在仔细阅读草案全文后提出如下建议:一、各类劳动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全国统一,解释和修改的权力归政府劳动保障部门,避免雇主凭借地位强势而塞入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二、强化工会在监督劳动合同签订及执行——包括直接替代会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就草案而言,相应法条不光过于原则,还明显偏“软”;三、对雇主不遵守劳动契约直至无视劳动契约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应当进一步细化,处罚额度须大幅提升,否则,违法成本轻微,此法的威慑力势必大打折扣;四、鉴于现有劳动法系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颁行于不同年代,其最大时间跨度有20多年,适当修订法条,以适应和衔接于《劳动合同法》,方能避免新法颁行时面临不同法律的法条互相打架的窘况。

  (作者鲁宁,原载于《东方早报》,本报有删节)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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