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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税的“分配功能”更加显性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9:10 上海青年报

  马龙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纳入新增税目的商品有成品油、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纳入调整税率商品有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据称,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

  1994年的税制改革,改变了我国多年来单纯依靠产品税、流转税等单一税种局面,消费税首次被推出。在12年的征收过程中,消费税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调整是“早该如此”的事。由于消费税素有“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等特点,因此,如何确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和税率,是一件复杂、细致的事——既要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抑制一些产品的生产;又要引导消费,抑制奢侈和超前;既要调节支付能力,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又要切实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以此来考量,我对本次调整的一个初步判断是:基本体现了消费税的应有特点,但是有些谨慎有余,力度不足。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增加游艇、高尔夫球相关用品、一次性木筷等税目,是适应消费结构变化、体现产业政策、引导消费趋向之举,值得称道;但是在税目选择、税率确定等方面,又明显让人有一种“凑数”的感觉——试想,消费游艇、高尔夫的人,全中国有多少?而对近年来消费量较高的高档住房以及一些高档娱乐服务等,却被以“遏制消费需求”、“可操作性有困难”为由,排除在税目之外。而一次性木筷纳入税目,虽然体现了产业政策,但是5%的税率又能达到什么目的呢?小汽车虽然按排量拉大了税率档,但是在大排量增加了税率的同时,小排量并没有降税,不是“有升有降”,而是“只升未降”。这对于渐趋“大众消费”的家庭轿车来说,调整也没有达到应有的力度。

  此外,笔者还有一个担心,那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消费税调整的“后续反应”有所预案。类似成品油这样多属工业原料性的商品,消费税的缴纳人虽然是生产商,但是最终的埋单人是消费者。这样,商品提价自然难以避免。而以涨税作为“搭车”理由的胡乱涨价、让消费者为其付出其它不合理成本的现象,却常常让百姓感受不到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质意义。因此,消费税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我们不仅希望看到这项税收从高收入者手里“取”了多少,也希望看到这笔钱最终“调节”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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