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如何重构经济领域罪与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9:43 检察日报

  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经济犯罪的比重较大。现行刑法从七个方面,规定了上百种经济犯罪。然而,由于我们对市场经济缺乏全面科学的认识,经济犯罪规定不时面临着“周期性”尴尬。如随着公司法修改,法定资本制被新型出资制度所取代,围绕着公司资本制度所设立的诸如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各项罪名,又将被修改。而目前正在酝酿的金融机制创新,无疑促使我们再次反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给江浙一带正在盛行的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经营特征的地下钱庄和民间“抬会”一个说法。

  其实,这些只是我国经济领域犯罪制度所面临诸多问题的缩影。随着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变革,中国的经济犯罪制度面临着重构的压力。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自主决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分散决策决定了投资主体必须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如果法律特别是刑法面面俱到,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规定,甚至将那些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视为犯罪,就会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投资人认为刑法保护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会疏于对商业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将宝贵的司法资源应用在经济犯罪领域,致使其他的犯罪活动难以被惩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面对经济领域中的犯罪问题,立法者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不应该代替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更不能试图利用刑罚的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事实证明,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在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经济犯罪之后,有关经济犯罪的活动并没有明显地减少。譬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是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仍然随处可见。既然刑法不能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在刑法中作出这些规定,其价值就大打折扣。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中,政府起着主要的作用。所以,立法者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在刑法中设置了许多司法机关直接介入查办犯罪的条款。这是过分迷恋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缺乏全面科学认识的表现。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如果刑法过于接近市场经济,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犯罪化”,那么不但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而且在经济生活中也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刑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国家的利器,不可以轻易示人。如果刑法将许多市场违法行为视为犯罪行为,或者简单地将大部分的市场违法行为运用刑罚手段加以制裁,那就是“大材小用”,会降低刑法的威慑作用。

  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刑法是一个国家的稳定器。刑法只能针对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认真梳理的前提下,设置罪名,惩治犯罪分子。如果刑法过于贴近经济生活,面面俱到,但又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效果,那么,这样的规定越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越不利。实际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刑法只是对那些危害公共秩序、破坏经济安全特别严重的行为作出刑罚规定。经济领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借助于民商法加以处理。在西方许多国家,刑法对信息披露、信用透支行为作出了严厉的规定,但是对产品交易、公司设立、民间借贷等行为大多不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其中既有一个市场经济理念的问题,同时也有一个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的考虑。鉴于此,我们应该认真反思,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删减和合并我国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内容。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