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消费维权法律服务月”之四号案例 三包规定不统一电动车主很苦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0:5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孟州市的王先生买了一辆电动车,骑了3个多月电瓶出了问题,修好后过了5个月又坏了,但维修人员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免费修理,令他很是苦恼。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国家没有电动车行业的统一“三包”规定,此类车子的保修期的确是个模糊的问题。

  2002年9月,王先生买了一辆电动车,同年12月份,车子的电瓶出现质量问题。“买车时,经销商承诺大件保修期为10个月,电瓶属于保修范围。”王先生说,当年12月14日,维修人员为电动车免费更换了新的电瓶。可是,到2003年7月底,电瓶又坏了,但这一次经销商称维修需要付费。

  该电动车经销商接受采访时认为,他们承诺的保修期是从购买之日起10个月以内,并不是从更换新电瓶时算起的,“车子的保修期已过,当然不再负责免费修理了……”

  “目前,我国对电动车行业还没有统一的‘三包’规定,生产者、维修者、销售者都是自行制定各自的‘三包’制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铮说,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到本案,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商业惯例属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实行修理的,商品‘三包’期限应当按修理期限相应顺延,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经营者不得收取修理费”,更换后的电动车电瓶应重新计算“三包”期限,但至于如何计算,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记者孟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