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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应多“走群众路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1:07 南方网
  潇湘晨报网络版 潘多拉

  继去年公布物权法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一场关于物权保护的大讨论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希望社会各界群众就这一草案展开讨论。(据3月22日《民营经济报》)

  此次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是立法“走群众路线”的又一个具体实践。立法“走群众路线”,表现为公民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立法。这将使制定的法

律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立法法》对公民参与立法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不过,《立法法》中列举的公民参与立法,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机关和制定行政法规的政府机关需要在这方面加强的工作,也主要体现为逐步增加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不断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完善征求意见的形式等等。事实上,在《立法法》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近年来公民参与立法的实践已经有了一些新发展,立法“走群众路线”的内容和价值也越来越丰富了。

  去年10月,贵州省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政府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被认为是该省“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对公民参与立法作出规定”;三年多前,重庆市12名律师独立起草《重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获该市人大审议通过;去年天津市律师协会受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成了一个12人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天津市地方立法听证办法(草案)》。公民参与立法的程度,已经发展到了比较“直接”地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此外,律师、法学家和其他人士协助人大代表撰写议案、起草立法建议稿,由人大代表将议案和立法建议稿提交人代会履行法定程序,这两年来也正在成为一种颇为流行的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方式。

  究其实质,公民参与立法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民参与立法的道路越走越宽,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环境也将越来越好。(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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