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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恶制恶”不是高招是歪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7:03 华商网-华商报

  青山

  在广州三元里村、抗英大街、三元里大街及周边巷道里,贴着上百张小偷照片,照片下还特别标注了其姓名、籍贯等字样。对此,当地治安队和一些群众认为,治安明显好转,与张贴照片这个“高招”不无关系。(3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不知从何时起,张贴小偷照片成了一些地方防小偷的一个“高招”。以前曾有媒体报道,在温州、成都,当地派出所鼓励一些超市把涉嫌偷窃者的照片贴到醒目位置;小偷的头像,也曾贴在深圳的个别公交站牌上。不仅如此,就连春运期间打击票贩子,也用上了这招。

  这么多执法者热衷于贴小偷照片,很大程度是因为“高招”管用,小区、超市的小偷明显减少,就是实证。可仔细咂摸,又觉得有些不对劲:小偷的照片可以随便张贴吗?谁都可以贴小偷照片吗?小偷也有人权,贴照片就是侵犯小偷人权。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于那些已违法的小偷来说,只要其公民权没有被剥夺,他就拥有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其照片属于其个人肖像权范围。

  在一个彰显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执法者的唯一武器,任何创造性、创新性的“高招”,都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所有打击小偷的行为,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所以说,贴照片这种“以恶制恶”的办法,不是高招是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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