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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细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亮点与疑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9:0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记者刘治理 李丽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本报公布后,市民们纷纷打来电话,结合自身的遭遇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提出看法。此外,记者邀请法律专家通过评说热线接到的事例,为《草案》阐释亮点。

  亮点:多数条款保护劳动者

  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律专家柳福东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绝大多数条文是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它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劳资关系的天平上,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增加了砝码。

  ●劳动者的知情权

  《草案》第八条:“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评点:此项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保证了劳动者的知情权。

  ●恶意欠薪要加付赔偿金

  《草案》第五十五条:“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评点:《草案》对拖欠工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将其更加规范化。让劳动者在讨薪的过程中有法可依,而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而且欠薪者还要负一定的行政责任。

  ●规范试用期

  案例:李同学是一名即将毕业的湖北某高校大学生。她看到一些师兄师姐求职时,单位短的要求试用半年,长的竟要试用一年。如果试用期结束后不能留下,就得耽搁一年时间。她很为自己即将开始的求职生涯担忧。

  《草案》第十三条:“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评点: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而《草案》则将不同岗位的试用期细化,并且缩短了“非技术”和“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可有效遏制滥用试用期,招聘廉价劳动力的行为。

  ●解决劳务派遣“三角关系”《草案》第十二条:“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评点:在广西这样一个劳动力输出大省,这一条款非常有利外出打工者。以往,常出现打工者被派出后,派遣方就撒手不管的现象。

  《草案》对这个三角关系分别设定,维护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

  ●保护老职工《草案》第三十三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评点:一些单位在裁员时,首先考虑将老职工辞退,而以前法律上对这个群体又没有保护措施。如今《草案》规定,裁员时老职工应优先留用,充分保护了老职工的权益。

  ●竞业限制案例:滕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管理者,他发现,工人的流动性大,很多人学到点东西就跳槽了。滕先生觉得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有点片面,只站在劳动者一方面说话。

  《草案》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评点:当今,企业间的人员流动比较活跃,掌握商业机密的劳动者成了彼此争夺的对象。《草案》里规定的竞业限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草案》并非只为劳动者说话,也规定了劳动者承担的义务。

  疑惑:部分条款尚需明确和细化

  ◆劳动合同难以体现劳动者意志

  《草案》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黄先生(家住南宁市衡阳西路17号):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很难执行。因为现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都是在用人单位单方面拟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能“签字画押”,几乎没有说话的份。而且,用人单位常擅自修改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只要稍微表露出一点不满,用人单位会以“你不干还有很多人等着干”相要挟,劳动者不得不在“不平等”的合同上签字。

  ◆“工作经验合法化”给毕业生设置就业障碍《草案》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刘同学(广西师范学院大四学生):今年她大学本科毕业,正在四处奔波找工作,多次因没有工作经验而被用人单位拒之于门外。正当大家为没有工作经验头疼时,出台的草案中又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追查”求职者的“工作经历”。大学生们都担心,这可能给尚缺乏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毕业生就业增加了障碍。

  ◆明确中止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化《草案》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吴女士(家住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劳动合同中止将涉及工龄计算,并与劳动保障等事项密切相关,容易发生纠纷,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但是草案只要求“出具证明”,而没有明确规定要“书面形式”。有些用人单位图省事,或者是有些劳动者不在乎,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常是口头告知了事。她原来在梧州市淀粉厂做工,厂方口头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转档案,现在她多次要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一直未果。

  ◆女性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引起重视《草案》第三十三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黄先生(家住南宁市东葛路88号):在劳动大军中,文化程度低的女性尤为需要关注。年轻的时候,她们可以吃青春饭,站站柜台,端端餐盘,但是到中年之后,怎么办?草案中规定了对单位老员工的优先留用,但没有对女性劳动者作出特殊的保护。他认为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草案应予以特别的保护。比如,对工作5年或者10年以上、业务熟练的女性劳动者,规定用人单位与之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以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

  ◆应防止用人单位循环使用廉价劳动力《草案》第十三条:“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黄先生(家住南宁市东葛路88号):他的女儿去年中专毕业,去了几家单位,对方都说先试用一两个月,试用期工资只有200元到300元。但试用期一满,用人单位就会找理由把她踢走。他认为现在很多单位所谓的“试用”不过是为了利用廉价劳动力,根本没有诚心招人。现在草案虽然已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规定,但决定试用期是否通过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这就难免让用人单位打“擦边球”、“钻空子”,张某试用期到解聘,又来了王某,这样循环使用试用期内的廉价劳动力。他觉得《草案》中应该针对此类现象进行规范。

  ◆能否给予“求职假”《草案》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许凌志(广西社科院):如今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而且人员流动性增大,如果用人单位觉得员工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工作,有意向不录用该员工的话,除了提前30日告知外,也应该适当考虑给予员工适当的求职假,可以允许其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去找工作,但照常给发工资。

  ◆辞职告知期“一刀切”是否合适《草案》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许凌志(广西社科院):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不一定适合所有类别的单位。比如,一些在服务行业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单位,辞职告知期可以短一些;一些在单位担任要职的部门领导,如果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能一时难以物色到适合的人选接替工作,对于这类人,辞职告知期应当更长些。编辑:黄皓作者:刘治理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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