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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号牌未放大不违法 本报报道后省有关部门迅速纠正执法错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9:19 南方日报

  新闻追踪

  本报讯客运车辆尾牌号码没有放大不违法!2月17日,本报《客车也须将车牌号码放大?》一文报道了江门汽车总站客运车辆在省内运营时,因“客车号牌未放大在车厢后部”而受到交警处罚,但找不到相关执法依据。文章见报后,引起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迅速调查、发函要求各地纠正执法错误,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业务学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

  错罚的款项相继退回

  据了解,今年春运期间,江门汽车总站多辆营运客车在省内各地受到交警部门处罚,只因为“未将机动车号牌放大喷涂在车厢后部”,但该站负责人翻遍相关法规也没有找到明确的执法依据。为此,他们向本报反映情况,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文章见报当日上午,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便接到顺德伦教交警中队相关负责人电话,对此前执法有误表示诚恳道歉,并表示将撤销对江门汽车总站相关营运车辆的处罚,尽快退还罚款。

  本月17日,雷州市相关交警部门也致电曾被罚款的江门汽车总站司机张烙池,表示歉意,并把此前错罚的100元罚款通过邮局退回。19日,退款通知单寄抵江门。

  在此期间,汽车总站相关车辆在外地遇到交警质疑号牌问题时,当班司机都能迅速背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从而与执法人员交涉成功,未再发生类似事件。

  汽车总站满意处理结果

  2月22日,省三乱办委托江门市纪委对此事进行调查,随后就此问题发布《关于调查处理公安交警以客运车辆不放大尾部号牌为由实施罚款问题的函》,要求有关单位认真核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并可以依法给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凡查实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必须坚决撤销,错罚的款项必须立即退还当事人”。

  文件中同时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对于相关部门的处理,江门汽车总站相关负责人表示“十分满意这样的处理结果”,“关键并不在于退还了100元罚款,而是交警部门的执法得到进一步规范,以后全省的营运秩序将得到更好的保证,十分有利于各汽车站的正常运营”。

  他同时建议,在交警部门制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依据》上,“5038”一项仅写明“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不够明确,如果在后面注明“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字样,就能使民警在执法时对相关规定了解得更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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