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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取水用于经营最高罚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9:19 南方日报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4月1日起实施

  上山取水用于经营最高罚1万

  本报讯(记者/刘静通讯员/刘微伟)4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今后,单位和个人在白云山上取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的,将被罚2000元-1万元。对个人取地表水自用的,应当予以劝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处以20元-50元的罚款。这是记者昨日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成立10周年纪念庆典上获悉的消息。

  在昨天的纪念大会上,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局长、书记王国如表示:2005年11月市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理顺了景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并增大了管理局的执法权限。”

  另悉,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举行成立10周年纪念庆典,庆典同时展出主题为”十年历程铸辉煌”的十周年建设成果展。据了解,白云山的进山人数从1996年的300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2500万人次,进山人数增加了整整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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