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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个人小额放贷的破冰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3:27 信息时报

  社会观察家 澶啸(职员)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昨天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指出,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是引导民间融资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作为央行高官,吴晓灵的一言一行某种程度而言,实则代表着某种政策走向。正是因为如此,吴晓灵的此番话实则向一直为融资难的社会公众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那就是国内一直紧闭的融资大门将极有可能在近期内向民间开放。

  在此信号释放之前,地下融资带来的问题一直影响着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虽然地下融资的的确确解决了不少投资者的融资愿望,让其在资金周转与流动上面临的压力得到缓解,但由于其性质上的黑色以及管理上的空白,因而存在着无法预测的金融风险。

  那么地下融资的规模倒底有多大?据《上海证券报》2005年12月8日公布的一则消息:地下融资规模逼近8000亿,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比重平均达到了28.07%。

  一方面,是国家金融政策的约束,大量需要融资的公民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却是地下融资的“黑色交易”日益发达,有越来越大的发展态势,但其却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民们的融资需要。因而,地下融资的兴旺实际上反映出供与需的一种经济关系。

  对于地下融资,国家曾采取过打压的方式,但现在看来,这种刚性的制度管理显然还难以奏效。既然“堵”起不到应有的效果,那么“疏”就理所应当的成为必然。吴晓灵的此番讲话,显然就是国家对地下金融管理政策由“堵”向“疏”转变的一个强烈信号。

  但释放出这一积极信号之后,有关部门并不等于就万事大吉。笔者以为,除了由中央或地方制定《放债人管理规定》,由工商部门对放债机构进行注册管理,加强对个人小额贷款的规范之外,有关部门还必须严格审查放债人的资质,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惟有对放债人的资质严格把关,才不至于出现不必要的意外,从而避免因此而产生的民间纠纷。

  吴晓灵说,只有给公民以融资便利,降低从事合法金融活动门槛,才能从源头上减小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概率。笔者以为,这是央行的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央行对小额放贷市场力有不逮的背景之下,允许个人进入到小额放贷市场,实际上是对国内大银行进入这一领域成本过高而难以为继的一个补充,更是对地下金融可能存在着的不可预知的风险的预防。

  出于如上的考虑,笔者以为吴晓灵的这个表态实则起到了相当积极的破冰效应。规范化之后的民间金融的出现,将有益于我国金融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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