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考试找不到座位少年一怒跳下楼 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担次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5:4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考试时找不到自己的座位,一气之下中学生刘小杰(化名)从楼上跳下,结果造成终身残疾。随后,他将学校告了。一审法院判令,该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刘小杰32139.76元,该校不服判决,昨天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小杰是中牟县一中学初二学生。他说,前年11月2日,学校进行考试,他找不到座位,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后,班主任就让他去办公室考试,他认为只有差等生才去办公室考试

,老师这样做是侮辱了他的人格,另外,他经常被其他学生逼着要钱、要饭票,告诉校方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他再次被劫钱。两件事想到一起,他觉得“活着很没有意思”,就从楼上跳下。

  随后,学生将学校告到了中牟县人民法院。

  对此,学校觉得很冤枉,当时那位老师并没有安排刘小杰到办公室考试,也就谈不上原告的人格受到侮辱,学生跳楼前没有任何异常迹象,与学校管理教育无因果关系;另外,学生所说的在学校多次被其他学生要钱、要饭票也不属实。经落实,那个学生是向刘小杰借钱、借饭票,而不是要。因此,学生跳楼是自伤行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参加考试过程中未找到自己座位时,应主动找监考老师反映,在其班主任给其找座位时,便赌气从学校二楼跳下造成伤残,身为已满14周岁的初二学生,原告应当预见到跳楼的危险性,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在组织学生参加考试中,未能妥善安排学生座位,加之原告在反映其在学校期间被其他学生索要钱、饭票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压力而跳楼,被告对该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为107132.52元,酌定原告承担70%,被告承担30%。□记者赵珊

  线索提供冯海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