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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有悖劳动法规的企业奖惩制度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6:35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3月24日电(一民、朱立毅)企业根据自己的奖惩制度,对职工作出除名的决定,职工不服该怎么办?

  浙江省德清县沈根仙于2004年3月进入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清分公司,从事出纳、保洁管理和考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沈根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从去年12月15日开始,沈根仙因为私事休息了两天半,当月20日,公司便按照企业奖惩制度,作出对沈根仙除名的决定,理由是她从12月15日起旷工三天半,此后,公司便没有发放沈根仙当月的工资。

  沈根仙对这个决定不服,便向德清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仲裁委受理后认为,沈根仙与证大物业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证大物业公司不得扣留、欠发沈根仙的工资,应该立即支付。

  此外,证大物业公司在沈根仙旷工事实不清,未经批评教育的情况下,便作出对其除名的决定,不符合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公司奖惩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这些条款为无效条款。

  今年1月,德清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除名决定。证大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2月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持除名决定。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正大物业公司认识到企业奖惩制度中,对除名的规定有悖现行劳动法规,因此同意调解。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证大物业公司撤销对沈根仙作出的除名决定,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此外,公司支付给沈根仙去年12月的工资,发还已扣的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待共计55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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