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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再就业的歧视性“门槛”应当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20:00 光明网
罗真如

  湖南怀化市的市迎宾馆,一则招聘广告引人注目。宾馆内新建一栋综合楼即将竣工投入使用,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广告注明“优先录用下岗女工”,而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3月17日《新华网》)

  我国目前城镇有1400多万下岗失业人员,如何让这些人实现再就业是全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说起要解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往往头头是道,口号喊

得天响,但落实起来却往往走了样,总是设立诸如年龄、学历、性别、长相、健康、生育等高高的“门槛”,把下岗人员挡在门外,让下岗人员寒心失望。怀化市在招聘宾馆工作人员时,不忘给下岗工人尤其是下岗女工一个机会,这种拆除再就业歧视性“门槛”的做法的确值得称道。

  针对目前就业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曾不无忧伤说:“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含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我们注意到,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只有“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款,这就使人们在观念上产生混乱,造成了各用人单位自行制定了五花八门的用人标准和擅自设定了某些莫名其妙的“准入”条件。曾经就有抽烟、喝酒、跳舞成了应聘的必备条件的滑稽新闻。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用人单位对下岗职工存有偏见,彻底拆除再就业歧视性“门槛”,首先需要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工作。

  由于当前下岗失业人员中,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4050”人员占大多数,他们原来的一技之长可能到了今天已经落伍了,而且一些求职者往往自视甚高,对工作职位时有挑三拣四的现象,这也给实现再就业增加了许多困难。因此,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的情况下,下岗失业人员应该注意提高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实现角色更换;更要认清严峻的就业形势,摆正自己的心态,这也是拆除再就业歧视性“门槛”必须重视的问题。

  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级政府只要心中装着下岗失业职工,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办法就很多,就业途径就很广。象怀化市委、市政府积极探索形成的再就业向下岗职工倾斜,形成了政府扶持型、自主创业型、改制企业安置型、民营企业吸纳型、职业介绍型五种就业模式,就很值得各地仿效。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种种歧视性“门槛”就能够彻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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