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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2:05 江南时报

  编者按>>>

  政策“惹祸”

  最近,两则新闻引起了老百姓的很大关注。一条是“南京拟规定行人闯红灯将被扣发奖金”;另一条是“无锡出台规定禁止异性师生独处”。两则新闻经媒体报道后,有人叫

好,认为应向全国推广;也有人反对,认为这侵犯了个人权利。对于各种争论,各有各的道理,但有一点需要我们反思:在同时涉及到社会和公众利益时,政策、法律究竟该站在哪一边———

  结语>>>

  尝试无罪

  “闯红灯扣奖金”。面对这样一个有助于遏制交通违法、提高社会整体公德层次的新生事物,我认为,我们有必要优先看到它的警示作用和积极意义,尽可能地给予其必要的呵护和鼓励。我们都知道,由于长期以来国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一直比较淡漠,不少行人对红绿灯视而不见,由此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可谓触目惊心。面对这种重症势必要下点猛药。如何下?“闯红灯扣奖金”应该算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教师与异性学生不能单独相处”。师生独处存在性侵犯的可能,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可能性还不小,这是客观事实,不能因为对教师的尊重和信任,便掩盖这样的事实。我们在这方面一直不够重视,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就是因为传统观念对教师职业的不恰当认识,在社会和教师本人思想里,这种高位都不能触及,这不,一碰就有人认为受辱了。瓜田李下要避嫌,无人觉得辱,教师辱在何处?无锡的办法可能存在不恰当的地方,但是这种从保护弱者出发制定规章的思路,正是我们一直所欠缺的。

  行人闯红灯将被扣发奖金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市民的热议。

  据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法初步设想是,由路面执勤民警对行人路口闯红灯、越线、不走人行横道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反馈至学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这些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考核。

  “闯红灯扣奖金”

  “乱下药”还是“特效药”

  正方观点

  闯红灯者的悲哀

  从法理上讲,此设想有悖

  行政许可法,且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确有不妥之处。但“闯红灯扣奖金”并非一无是处。对某些人来说,闯红灯已成了一种生活习惯。对于他们,单纯的说教能起作用吗?要匡正“闯红灯”这种集体无意识,单靠自觉显然不行,单靠罚款也未必彻底见效,让其所在单位介入,通过外力施压不失为一种选择。

  闯了红灯,通知其单位,这是一种精神上的施压;扣发奖金、影响评比,这是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惩罚。面对这些惩罚,稍有自尊心的人势必不会无动于衷,稍有记性的人日后就会收敛。

  然而,我们更需深思的是,“闯红灯扣奖金”与其说是交管部门“黔驴技穷”,不如说是闯红灯者的悲哀。一个思维健全的成人为何非要做连孩童都知道不妥的行为?以至于鸡飞狗跳闹到所在的单位。

  应让他们“露露脸”

  长期以来,由于国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不少行人对红绿灯视而不见,由此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可谓触目惊心。面对这种重症势必要下点猛药。如何下?“闯红灯扣奖金”应该算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行人闯红灯,不仅违法,也违背社会公德。在法律层面上,交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惩处,也可以要求违章者所在单位配合执行;在公德层面上,对红绿灯视而不见,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置之不理,违章者所在的单位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他们进行相应教育、适当惩处。

  我相信,有些人敢于无视交通法律,但不敢无视单位的纪律;敢于蔑视警察的处罚,却不敢蔑视同事们的“看法”。从这个角度讲,在行人违章久治不愈的情况下,让违法行人在单位“露露脸”,接受点教育也未尝不是一个好创意。再说,企事业单位借此机会提高一下单位员工的纪律意识、公德意识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反方观点

  此举甚于“闯红灯”

  这种做法完全把两种不同

  的法律关系给混淆了。警察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司法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警察就有权依法对他进行处罚。但公民和他所服务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却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他们之间的契约决定,超出这个契约规定的,则互不承担义务。

  南京这项酝酿中的“新政策”,在实质上是要让违反交规的公民所在单位,无论是“学校、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代行司法处罚权了。这个错误的性质之严重,远远要超过“闯红灯”,因为这是让没有资格行使国家权力的“单位”来行使国家权力,属于私相授受,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如果

  这个逻辑推展开来,则单位的权力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逐步侵入员工的个人生活空间,公民在社会上乃至家庭中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成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的借口。整个社会结构又会逐步向“政企合一”的方向倒退,而这和改革开放以来,公民逐渐从“单位人”演变为“社会人”的大趋势是相悖逆的。

  而且,这项“新政策”根本就是不可行的。试问:一个行人闯了红灯,如果他照章接受了警察的处罚,警察又有什么权力来继续追问他是哪个单位的呢?现在很多单位连工资都发不出来,没有奖金可扣,又该怎么办呢?如果闯红灯者是一个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呢?公民违反了同一条法律,仅仅是因为他所服务的单位不同,就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这有没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呢……

  教师与异性学生禁止单独相处

  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局日前下发了《2006年全市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规定任何教职员工不得将异性学生留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单独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这一规定刚一出台就引起各种不同反应的相互碰撞。有的教师认为,这一规定主观异化了师风师德,对教师无疑是一种侮辱。有的学生家长认为,这一规定将老师纳入防范范围,会阻碍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校方则认为,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双向保护的考虑。

  教师禁与异性学生独处

  无锡新规“侮辱”老师?

  正方观点

  无锡教育局:该规定是出于爱护学生

  “尽管男教师奸污、猥亵女学生,教师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伤害学生的事件在无锡还没有出现,但在国内不少地区都有发生。”无锡市教育局宣传群工处王书记告诉记者,该规定是出于爱护学生,将潜在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该规定对教师本身也起到了保护作用,应该说是一项双向保护。”据王书记介绍,该市不少学校出现有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单独辅导时,被家长误会,对教师进行诽谤,现在学生及家长的个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学校和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也是为了保护教师尊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无锡市第一中学高一年级语文组的华老师与高二年级语文组周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校很早就关注到这个问题,不许教师单独与学生进行个别交谈。另外,该校学生整体素质普遍较好,很少有学生需要教师个别辅导。

  反方观点

  法律界人士:此举违背教育规律

  江

  苏省长三角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表示,国内的确发生过男教师利用单独与女学生相处时,奸污、猥亵对方的案例,这样的规定或许可以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但违背了正常的教育规律。

  陈议律师认为,有的学生成绩不好,或者有什么事情不想和同学、父母进行交流,而在与老师单独交谈的过程中,可能会吐露心事,调节心理状态;从法律上讲,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谈话侵犯了教师和学生的个人权利。

  中学老师:这一规定“过分”

  对于此举,无锡一名不愿

  透露姓名的中学老师则认为这一规定“过分”,这一规定对教师来说无疑是一种侮辱,因为有时考虑到学生的心情,老师会采取单独谈心的方式与之交流,以增加学生的信任感。

  一名学生家长认为,这一规定虽然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但将老师也纳入防范范围,会阻碍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业内人士:“小法”冒犯了“大法”

  业内人士认为,无锡市教育局做出的这一规定有明显的失当之处。

  其一,从哲学的角度看,为防范教师奸污、猥亵学生而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这是颠倒了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男教师奸污、猥亵女学生的事情是极不正常的,因而是极少数的。它处于矛盾的特殊性的位置。在异性师生关系当中,正常的、绝大多数的都是类似父女(母子)的关系。显然,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是把个别当成了一般,把矛盾的特殊性当成了普遍性。

  其二,从法学的角度看,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谈话,侵犯了教师和学生个人权利。有的学生思想上、学习上有些问题,不想和同学谈、不想和父母谈,只想和老师谈。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有益无害的。更重要的一点,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个人权利。显然,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谈话,是“小法”(部门行政规定)“冒犯”了“大法”(国家法律、法理)。

  其三,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在客观上人为强化了本该淡化的某种意识。如果不做这样的规定,绝大多数异性师生也许压根儿就没往那方面去想。恰恰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规定,才使一些异性师生意识到了本来不该意识到的问题。

  当然,笔者也认为,防范极个别教师和异性学生之间发生问题,也并不是绝对多余的事情,只是应该采取艺术一点的、含蓄一点的做法。这种赤裸裸的做法不够好。宗何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5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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