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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被售 居民把物价局告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2:05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天平园记者殷文静)本来所交的房款已经包括了地下车库却再度被高价分割出售,业主愤而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可是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是开发商,而是某区的物价局。

  南京市圣·欧庭小区业主王某诉称,他和其他业主向区物价局反映小区开发商将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分割出售一事。2005年6月24日,该物价局作出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确

认第三人开发的该小区地下车库没有打入房价成本,可以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的有关销售许可证执行。第三人依据此答复,出售地下车库。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举报办理结果报告。

  被告辩称,被告所作的举报办理结果报告对原告未设定任何权利和义务,并且该结果是应该小区业主的举报所作的答复,实质内容是对被告以往审批该商品房价格的行为所作的说明,并不是重新审批。

  开发公司称,圣·庭欧小区地下车库没有打入房价成本,已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因此,他们的销售是合法有据的。

  白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做的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是针对原告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并对原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产生了直接的法律后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002年7月,被告对该商品房价格进行了定价,并依据2002年7月的定价行为作出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确认该小区地下车库没有打入房价成本,因此,被告应当提供2002年7月定价行为中成本构成部分的证据。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普通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应包括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内的9项,该物价局提供的成本审核依据———价格认证书仅列有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费、公共基础设施费4项内容,且该4项单位成本为4590.4元/平方米,与原先核定的商品房价格5800元/平方米相去甚远。

  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并未对该商品房的成本进行全面的审核,因此其所提供的价格认证书不足以证明地下车库未入打房价成本。此外,该价格认证书系2002年6月22日作出的,却引用了2002年12月11公布的宁价房[2002]397号文件作为认证依据。

  近日,白下法院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撤销被告2005年6月24日作出的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5日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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