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致母子死亡 法院判赔1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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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2:05 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张旭)本报3月4日报道《母子俱亡出租房谁是元凶》一文,昨天又有了新的结果。法院经公开审理,判被告赔偿原告15万余元。 2005年10月28日上午,海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该院当日早晨收住一危重病人,现已死亡,怀疑是中毒死亡,死者的儿子于同日早晨5时许在海安县墩头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症状相同。 据群众反映,王林、王凤兰夫妇关系正常,且无仇家,结合尸检情况,公安机关排除王凤兰、王亮为他人投素毒或误食有毒食品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但证人钱某某、汤某某的反映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2005年10月25日下午三点多钟,他们对原墩头粮站粮库中的五号仓库小麦施用磷化铝进行熏蒸。2005年10月27日又对仓库中的小麦施用磷化铝进行熏蒸。而现场与王林夫妇居住房库仅一墙之隔。 12月8日,海安县公安局对王凤兰、王亮的尸体检验作出海安物鉴法(2005)287号物证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从尸检所见及病理检验结果,二人的死亡原因就为一致的,符合有毒物质中毒死亡。 12月30日,死者告上法庭索赔。家属认为:被告东宁公司实施了环境污染的行为。导致居住在熏蒸粮仓隔壁的王凤兰、王亮分别出现呕吐、胸闷等现象,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辩解的其无排污行为,主张其对仓库熏蒸后散发的磷化锌气体未外流,即使外流亦未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并不能证实被告排污与原告亲属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开庭审理,最后判令有污染行为的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等合计154181元。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5日第十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