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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2:05 江南时报

  对行政立法以外的普遍性规则,应当使用一个什么样的名称或者范畴予以概括和命名呢?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常常称为“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也有行政法学家提出使用“行政规范”这一名称比较恰当,使之成为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并列的、模式化的概念。

  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有权力必有制约”,以确

保权力在既定的范围内和预定的轨道上运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越轨。对规范性文件的监控就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的一种法律制约机制。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规范性文件制定权,促使其合法有效地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使规范性文件发挥其应有的广泛作用,必须建立健全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监督(即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地方政府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命令,通常需要发布一些规范性文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命令进行解释或将其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这些文件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或者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本意,是否有利于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否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便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各国国家以及地方立法机关或行政部门为此制定了若干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控制,即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它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上级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实施的一种经常性的监督和控制,也就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目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一般分为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复议审查。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环节的法律审核,是由相应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的一种事前控制方式。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后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接受监督,由上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的一种事后监督手段。经审查,对合法的行政规范予以承认,不合法、不规范的则予以撤销或改变。《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认同为复议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者事实依据;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和同级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是否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等等。钱清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5日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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